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6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
羅開文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亡)最後住關係人即被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代理人 蘇嘉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楊梅鎮永寧新村八十五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2年5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無親屬會議選定其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此聲請指定第三人丁○○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通知函等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述證據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本件被繼承人甲○○於92年5月3日死亡,並無配偶,其第2順序繼承人 林保定 (被繼承人之父親,00年0月00日出生,79年1月11日死亡)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此有戶籍謄本2件可稽(附於本院93年度財管更字第2號民事卷宗第28頁至第31頁)。而第1順序之繼承人 林筱雯 (女)、 林筱倩 (女)、 林孝璿 (子)、 王惟俊 (孫子女)、 王姿欣 (孫子女),第2順序繼承 廖蓮嬌 (被繼承人母親,00年0月0日出生),以及第3順序繼承人 林合香 (姊)、 林桂妹 (妹)、 林合榮 (兄)、 林錦明 (養兄弟)已先後拋棄繼承等事實,並經本院調取92年度繼字第311號、第321號、第353號、第354號、94年度繼字第472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查明屬實。又被繼承人第4順序繼承人 林阿富 、 林詹茶妹 (即被繼承人父親林保定之父母)、 廖進才 、 廖邱油妹 (即被繼承人母親廖蓮嬌之父母),雖僅有林阿富於戶籍謄本上有死亡之註記,然而審酌林保定、廖蓮嬌分別為14年、00年出生,應可認被繼承人第4順序繼承人已經先於被繼承人過世。除此以外,被繼承人有無其他繼承人則不明,亦查無被繼承人親屬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本院當應依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二)聲請人固然聲請指定第三人丁○○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然而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並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又依民法1185條規定,無繼承人承認繼承,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再者,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利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同法第9條規定: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若無人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85條之規定,其賸餘遺產即歸屬於國庫。而在依法執行被繼承人之遺產前,亦無法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有賸餘。再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下稱國有財產局桃園分處)於本院訊問時,並表示:若被繼承人之父林保定確定已經死亡,又查無其他繼承人者,則同意被選定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綜上,本院認為指定國有財產局桃園分處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較為適當,爰選任之,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57條。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