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73號

原告 莊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佳隆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以實測者為準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讓返還原告,又系爭建物之範圍、面積可否特定?請表明是否聲請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建物之範圍、面積。

二、陳報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系爭建物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三、原告應按上開陳報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四、請提出系爭建物(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

五、請敘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六、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被告人數提出暨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姚志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