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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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8號
104年度選字第21號原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偉誠訴訟代理人彭保忠
黃美秀原告羅貴星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李國鼎 律師被告 張家靜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漏載「黃美秀」,應更正補之;另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羅貴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羅貴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所為104年度選字第8號、10
4年度選字第2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振富
法官許文棋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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