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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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靜惠
劉遠浩 莊添吉 李淑霞 滕常鈞 林美慧 陳夢婕 范翊嫻 夏誠鴻 沈翰揚 陳明毅 黃俊霖 詹閔堯 黃勁哲 黃瑞旺 劉芳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朕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靜惠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暨勞退金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陸元,遣散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遠浩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暨勞退金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遣散費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添吉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暨勞退金新臺幣玖仟貳佰壹拾玖元,遣散費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陸拾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淑霞清償遣散費新臺幣肆萬叁仟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滕常鈞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暨勞退金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元,遣散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慧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暨勞退金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元,遣散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夢婕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暨勞退金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肆元,遣散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翊嫻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暨勞退金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肆元,遣散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夏誠鴻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暨勞退金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陸元,遣散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壹拾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翰揚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暨勞退金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陸元,遣散費新臺幣捌仟伍佰壹拾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明毅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暨勞退金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陸元,遣散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俊霖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暨勞退金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陸元,遣散費新臺幣叁仟肆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閔堯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暨勞退金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陸元,遣散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勁哲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暨勞退金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玖元,遣散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瑞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元,暨勞退金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陸元,遣散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芳宗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元,暨勞退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元,遣散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十七、債務人除應清償各債權人上開各項所載金額外,並應清償各債權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六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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