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智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智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李智斌因犯如附表所示9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判2次│有期徒刑7月,判2次│├────────┼─────────┼─────────┼─────────┤│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凌晨2│100年6月27日凌晨1│100年7月11日凌晨2│││時12分許│至2時許│時12分││││100年7月11日凌晨2│100年7月11日凌晨2││││時12分│時12分│├────────┼─────────┼─────────┼─────────┤│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521號│字第15521號│字第155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674│100年度易字第2674│100年度易字第267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674│100年度易字第2674│100年度易字第2674││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判3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凌晨2時│100年4月7日凌晨某││││30分│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275號│字第251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554│101年度易字第135號│││事實審││號││││├────┼─────────┼─────────┼─────────┤││判決│100年12月14日│101年1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554│101年度易字第135號│││判決││號││││├────┼─────────┼─────────┼─────────┤││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3月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