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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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30號
原告 蘇子洋
訴訟代理人 張皓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4,250元
1
利息
34,250元
114年3月26日
114年6月17日
(84/365)
10%
788.22元
小計
788.22元
合計
35,0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