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4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觸犯殺人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587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觸犯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民國86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於98年6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8年6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301號函、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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