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19號上訴人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國字第19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萬5,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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