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捌萬零貳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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