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35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乙○○
被   告 戊○○
           應受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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