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659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