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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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志勇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海祥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