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5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陳水勝 債務人 林正良
林麗琴 林正明 林麗卿 林麗雲 陳林麗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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