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債權人 李建明 即美香烘焙工作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陽國際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雙方協議解除合約及退還已付款項數額為53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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