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王柏鈞 訴訟代理人 蔡錦榮 被告 黃國強 被告 黃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40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22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2,465㎡×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000元/㎡×原告持分300000分之103)+(建物現值339,900元×原告持分3分之1)=545,2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潘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