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李楊玉華 被告 林琪珉
李祥瑋 周驛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34、137、
140、143、149、156、162、169、174、176、178號、
105年度偵字第21842、22745、24053、25843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106年度偵字第1335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張耀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