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林皆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朝震 律師被告 林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8,500元(計算式:面積48㎡×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0元/㎡+建物現值120,500元=4,24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潘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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