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179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