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醫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醫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蓉成律師
沈榮生律師被告丁○○
戊○○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見和 律師
吳春生 律師 張志明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李美慧 律師
何俊墩 律師沈榮生律師被告壬○○
癸○○原名 蘇國豐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被告甲○○
辛○○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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