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0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
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