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657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㈠壹佰貳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㈡壹佰貳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㈠九十六年九月二日㈡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二點八㈡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六年十月三日㈡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