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習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錢昱 法定代理人 施明旭 法定代理人 錢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109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220,109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