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佳寧 (即 林淑華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淑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淑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淑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