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8號聲請人 謝財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千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