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 蘇培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文義 間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