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告 黃麗珍 被告 辛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民國10年51月」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5年10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羅尹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