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沙錫 芬債務人 甘清發 債務人 沙美子
一、㈠債務人甘清發、沙美子、沙 錫芬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沙美子、 沙錫芬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
叁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沙錫芬、甘清發、沙美子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沙錫芬於民國98年12月至101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甘清發、沙美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6,477元整,復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4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沙美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3,39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沙錫芬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甘清發、沙美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詹東益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甘清發、沙│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16477│美子、沙錫│月1日起│││││元│芬││││├──┼───┼─────┼──────┼──────┼───────┤│002│新臺幣│沙美子、沙│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03394│錫芬│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甘清發、沙│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6477│美子、沙錫│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芬│││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沙美子、沙│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3394│錫芬│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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