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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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83號原告 鄭寶貴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益利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泓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