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玉葉 上訴人即被告 許雪怜 上訴人即被告 許超俊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錫鑑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60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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