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22號上訴人 王寧柔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丁 昱仁 律師上訴人世界豆漿大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慶餘 上訴人 陳文寬
莊聰喜 蔡清安 曾一君 孫盡忠 陳福文 王伯堂 紀博文 莊滄欽 趙仁勸 閻復利 孫報國 佘秀華 (即 王競平 之承受訴訟人) 王姿懿 (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 王力弘 (即王競平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
郭玉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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