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5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52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未有聲請人或非訟代理人之簽章,請補正。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