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953號債權人 陳世峰 債務人 黃宏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叁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除債權人聲請以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因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部分依法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核發本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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