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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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 阮成終 代理人 鄧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翠茹┌─────────────────────────────────────┐│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北區國稅局│臺灣銀行板│105年2月19日│9,567元│F0000000││││板橋分區│橋分行│││││││302專戶曾││││││││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