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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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

聲請人即債 陳婉萍 住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

務人雄○○○○○○○○)

保證人 林素卿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應考量:①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②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至7款之不免責事由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消債條例並未規定更生方案之最低清償額度,縱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甚低,茍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已盡力清償,且無上開不免責事由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法院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逕以裁定認可(參見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提案20,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朋友即保證人共同租屋居住,民國114年1月20日到院自陳略以:有痛風之健康問題,姊妹一個完全不聯絡,一個住桃園,所以其需兼顧其父親母親之生活照顧與醫療陪病,上班情形不正常,原在市場賣麵包,入不敷出,自113年6、7月左右開始在碼頭工作,搬太重所以換去工地,現在日薪新台幣(下同)1300元,每月收入約2萬6,000元等語,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與保證人114年1月20日調查筆錄等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85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僅有三師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約5萬6,333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萬7,303元,母親扶養費2,975元,均低於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又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惟保證人林素卿到院表示願擔任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並已提出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名下有不動產,現任職建銨國際有限公司等情,堪認有資力擔任本件保證人。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5,855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核屬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

27.78%

16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0077

4.20%

24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393532

6.88%

403

聯邦商業銀行

963815

16.84%

98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247383

4.32%

253

仲信資融公司

0000000

39.98%

2341

債權總額

5,722,402

每期金額

5,855

清償成數

約7.37%

還款總額

421,560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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