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27號

聲請人 蔡宏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

  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

  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宗達 之債權人,而蔡宗達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法律關係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宗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3年5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配偶 侯菁菁 於113年7月29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121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在案乙情,經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被繼承人蔡宗達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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