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27號
聲請人 蔡宏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
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
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宗達 之債權人,而蔡宗達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法律關係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宗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3年5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配偶 侯菁菁 於113年7月29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121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在案乙情,經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被繼承人蔡宗達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