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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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 王森泉
王森本 王俊為 王嘉偉 王笠惟 王靜香 王貞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 律師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