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林畤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支票┌─────────────────────────────────────────────────────┐│110年度除字第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國都汽車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林畤嘉│50,000元│MA0000000│109年4月15日│││公司│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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