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 張子陽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張仁源
張仁清 張仁桐 張文良 張卿琳 張程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梅 被告 張仁富
張正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崇期 被告 張子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連通 被告 張耕碩
張益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丁 不被告 張仁恭
張仁明 張仁政 張仁超 吳萬順 吳麗聲 吳金炎 張瑞昆 張訓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