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林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5,800元【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面積為211.5平方公尺(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9,200元/平方公尺×211.5平方公尺=1,94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