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洪 鴛鴦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竹興陳郡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據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0萬元,並自民國8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與所附證明文件,即本院94年10月19日屏院木民執洪字第94執13422號債權憑證記載之利息起算日不相同,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或支票等)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郡之除戶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法院公函,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人若有變動,繼承系統表亦請一併更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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