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創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2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創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創琦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13日,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