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告 黃吉田 被告 胡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6,67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93.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866元原告應有部分97/700=2,316,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以全體共有人為訴訟當事人,本件原告未列其餘共有人為被告,即有當事人不適格問題,對此如未補正,縱繳納裁判費,依法仍應駁回其訴,請斟酌是否併於5日內提出記載正確完足之準備書狀,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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