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景勳(原名:葉明強)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2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景勳(原名:葉明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景勳(原名:葉明強)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6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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