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訴人 黃敏華 被上訴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上訴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