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原告 林碧華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被告 蔡興隆
蔡興宏 徐 蔡秀鶴 蔡梅香 蔡梅桂 蔡梅芬 蔡梅芳 蔡梅郁 蔡安然 蔡輝煌 莊文雄 莊淑華 莊淑芬 李 蔡彩鑾 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王韋仁 被告羅 蔡玉淨
陳 蔡鳳美 蔡淑娥 蔡淑美 姜 蔡淑貞 李慶忠 ( 李蔡柳 之繼承人) 李文龍 (李蔡柳之繼承人)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李慶忠(李蔡柳之繼承人)被告 李慶同 (李蔡柳之繼承人)
李慶榮 (李蔡柳之繼承人) 林李彩雲 (李蔡柳之繼承人)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林重男 被告 李彩娥 (李蔡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