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51號抗告人 吳國鑫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5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