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蘇進步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被告 李詣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按月給付無權占有租賃物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0,000元。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並非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併請求相當租金利益,是非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故就原告請求未到期相當租金利益之部分,仍應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說明,因本件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故以10年計算其可向被告收取相當租金利益之期間,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000元【計算式:60,000元/月×12月×10年=7,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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