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陳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佳芮┌─────────────────────────────┐│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楊淑珍 │聯邦商業銀行│108年9月21日│171,772元│UI0000000│││高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