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 袁梅 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說明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更生方案認可後之履約情形、是否已毀諾、何時毀諾?為何毀諾?並提出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
(二)應說明是否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是,應提出執行命令影本。
(三)聲請人應詳加說明每月從事臨時居家照護員之工作天數?可領取之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袋、收入切結書)。
(五)應說明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如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