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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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李郁芳 原告與被告 陳秋香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調解事件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翊鈴